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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车新规来了11月起正式实施

时间: 2024-11-04 00:01:31 |   作者: 新能源叉车


  家里有电瓶车的小伙伴一定要注意啦!近日,国家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电瓶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

  11月1日起不符合《电瓶车电气安全要求》等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瓶车不得生产、销售、进口!

  11月1日后销售的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瓶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

  1、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电瓶车生产销售单位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在生产、流通环节,加强电瓶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各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要强化电瓶车登记上牌管理,严格核验销售发票、产品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

  对2024年10月31日前销售的、因未完成认证变更而暂停认证证书的电瓶车可办理登记上牌;

  对2024年11月1日后销售的、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瓶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并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4、对不能保持《电瓶车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电瓶车企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工业与信息化部将其从公告名单中撤销。

  为深入推进电瓶车安全风险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保障电瓶车产品质量安全,现将加强电瓶车产品准入有关要求及行业规范管理工作措施公告如下:

  现行的电瓶车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包括GB 17761—2018《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GB 42295—2022《电瓶车电气安全要求》、GB 42296—2022《电瓶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方面的要求》、GB 43854—2024《电瓶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等。

  GB 42295—2022《电瓶车电气安全要求》第1号修改单、GB 42296—2022《电瓶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方面的要求》第1号修改单、GB 43854—2024《电瓶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不符合GB 42295—2022《电瓶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要求的电瓶车、装配充电器不符合GB 42296—2022《电瓶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方面的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的电瓶车、装配锂离子蓄电池不符合GB 43854—2024《电瓶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的电瓶车不得生产、销售、进口。

  市场监管总局将前述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作为电瓶车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自2024年11月1日起,对新提出认证委托的电瓶车,应符合前述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认证委托人可自愿提前实施。

  电瓶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各指定认证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前述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对电动自行车实施认证,及时修订完善认证实施规则,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对获证产品加大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力度,保证认证结论客观、真实并承担对应法律责任。

  认证委托人对其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瓶车,应在2024年10月31日前符合前述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并完成认证变更。逾期未完成认证变更的,指定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作出暂停处理,暂停期不超过3个月。认证委托人在2024年10月31日前主动提出暂停认证证书的,暂停期可延长至1年。暂停期内完成认证变更的,恢复认证证书有效;暂停期满仍不能完成认证变更的,撤销认证证书。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获证产品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应当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督促电瓶车生产销售单位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在生产、流通环节加强电瓶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聚焦认证质量,持续加强电瓶车认证活动、认证结果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对认证结果负责,依法查处违规认证机构、实验室。

  各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强化电瓶车登记上牌管理,严格核验销售发票、产品合格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2024年11月1日起,对2024年10月31日前销售的、因未完成认证变更而暂停认证证书的电瓶车可办理登记上牌;对2024年11月1日后销售的、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瓶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并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对电瓶车行业的管理,会同同级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指导企业按照《电瓶车行业规范条件》要求,加快技术改造,规范各项管理,推动标准、认证的贯彻落实;做好本地区电瓶车企业规范公告申请的受理、核实和报送工作,监督检查本地区已进入公告名单企业《电瓶车行业规范条件》执行情况。对不能保持《电瓶车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电瓶车企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工业与信息化部将其从公告名单中撤销。

  各地电瓶车安全风险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压实各方责任,强化工作联动,切实提升电瓶车质量安全水平。

  此外,潍坊市电瓶车以旧换新补贴快要来了!潍坊商务局最新发布正在征集潍坊市电瓶车以旧换新参与企业,详细内容也一起看看吧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潍坊参与企业购买政策适用电瓶车的个人消费者。

  对交回个人名下老旧电瓶车并换购电瓶车新车的消费者,给予单辆车不超过500元的补贴;对交回老旧锂离子蓄电池电瓶车并换购铅酸蓄电池电瓶车的消费者,给予单辆车不超过600元的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待定)。

  1.在《潍坊市推动电瓶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发布之日前,已在潍坊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的电瓶车销售企业。其中,经营锂离子蓄电池电瓶车的,锂离子蓄电池电瓶车电池应符合《电瓶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2.参与企业的硬件设备、软件系统、对公账户、产品目录等,须满足合作平台能战场开展活动的条件。

  4.通过自营或合作,能轻松实现废旧电瓶车回收,具备记录、统计、查验废旧电瓶车信息的能力。

  5.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6.可提供所售新车品牌、规格型号、车架号、电池编号、购车发票、商品的价值及补贴金额等信息。

  1.依法在山东省内登记注册,回收经营台账制度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备。

  4.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成册(电子版同时提报),加盖单位公章。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8.以合作方式回收废旧电瓶车的销售企业,需提供与回收企业合作协议潍坊市有废铅蓄电池回收资质企业可通过链接登陆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查看,交售给市内、市外具有回收资质的企业均可;

  9.线上企业要提供线上销售电瓶车的合法资质ICP许可证等与本项任务相关的资质和支持线上支付功能的证明材料;

  2.营业执照,回收、拆解或综合利用相关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1.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销售企业通过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报名(联系方式附后)。

  2.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申报资料做审核,研究确定本地区参与以旧换新企业,相关材料于10月26日17:00前报送至市商务局(流通业发展科)。

  4.企业与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完成与服务机构的技术对接,并上传政策适用的商品信息。

  5.市商务局对活动参与企业和参与商品实施动态管理。后期,将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调整。